看記憶門診算生病嗎?保險公司拒賠失智症判決解析:搞懂保險法64條告知義務與既往症風險

許多人在投保時常有疑問:「我只是去醫院做個檢查,醫生沒開藥,這需要告訴保險公司嗎?」、「我覺得自己很健康,只是記憶力稍微變差,這算帶病投保嗎?」,投保醫療保險之前,健康告知書這題『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應誠實告知,有掛號就填有。

近期一則關於失智症醫療險理賠爭議的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為這些疑問給出了嚴格的答案。本案涉及台新人壽與保戶之間的訴訟,核心爭點在於保險法64條告知義務的認定。若未誠實告知,即便事後主張疾病是意外造成,仍可能面臨契約被解除、保費拿不回來的慘況。

案例懶人包:看診三天後投保健康告知這格竟填否,一年後確診失智拒賠

保戶(上訴人) v.s. 台新人壽(保險公司/被上訴人)

  1. 看診 (2021/08/05):保戶覺得記憶力變差、無法計畫事情,跑去「臺北榮總」看「記憶特別門診」。醫生雖然沒開藥,但有安排抽血、腦部斷層掃描等檢查(但保戶後來沒去做掃描)
  2. 投保 (2021/08/08):看完醫生 3天後,保戶向保險公司買了「失能照護久久健康保險」醫療險在填寫健康告知書時,問題問:「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保戶勾選 「否」
  3. 出事 (2022/05/11):保戶發生車禍,頭部受傷
  4. 確診 (2022/04/27):保戶被診斷為「失智症」,並被認定終身無法工作,失能等級 3,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5. 拒賠 (2023/07/25):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他在投保前 3 天看過記憶門診卻沒講,認為違反告知義務,於是 解除契約 並拒絕理賠

故事的主角保戶,在民國110年8月5日因為覺得記憶力減退、無法計畫事情,前往臺北榮總的「記憶特別門診」就醫 。當時醫師安排了抽血檢查,並建議後續做腦部斷層與腦波檢查,但當天並沒有開立藥物 就在看診後的短短 3天(8月8日),保戶向台新人壽,當時為保德信人壽,投保了失能照護健康保險 。在填寫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時,針對「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這一題,保戶勾選了「否」

不幸的是,保戶後來發生車禍,並在投保約一年半後(112年4月)被正式診斷為失智症,達到失能等級3,終身無法工作 。當他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發現投保前3天的就醫紀錄,認定違反告知義務,依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並拒賠

爭議焦點:沒開藥需要告知?車禍會導致失智?

本案在法庭上攻防相當激烈,主要圍繞在「帶病投保」與「因果關係」的認定:

  1. 保戶主張沒開藥不算病: 保戶認為去榮總只是「諮詢」,醫生沒開藥也沒強制回診,不符合要保書問的「治療、診療或用藥」,所以勾選「否」並沒有故意隱匿 。且他主張失智是因為後來發生車禍撞到頭造成的,與投保前的記憶力問題無關

  2. 保險公司主張檢查也算診療: 台新人壽認為,醫師已經安排抽血跟檢查,這就是「診療」,診療不限於開藥投保前3天去看記憶門診卻不講,嚴重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評估

法院判決關鍵:保險法64條告知義務的帝王條款

法院最終判決台新人壽勝訴,保戶敗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解約合法 ,法官的理由非常值得大眾警惕:

1. 「診療」的定義比你想得廣

法院指出,保戶去榮總看診時,醫師有進行問診、安排抽血,目的是為了釐清病情。這已經屬於「診療」行為,並非單純聊天諮詢 ,一般人若三天前才去大醫院做這些檢查,投保時理應知道要告知 有沒有開藥,並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

2. 違反告知義務,破壞對價平衡

保險法64條規定,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法院認為,如果保戶誠實告知「我有去看記憶門診」,保險公司就會去調病歷或要求體檢,進而決定是否承保因為沒講,導致保險公司錯估風險

3. 車禍與失智的關聯性薄弱

針對保戶主張「車禍導致失智」,法院發現車禍診斷書只寫「臉部擦傷」,看不出腦部重創且醫師作證指出,失智症發展期約1-2年,從保戶2021年主訴記憶衰退到2022年確診,時間點吻合,認定失智症應是既往症的延續,而非單純車禍造成

帶病投保與既往症:保險法127條的陷阱

雖然本案主要依據保險法64條判決解約,但對於所有保戶來說,保險法127條同樣是必須了解的條款。

  • 保險法64條 – 解除契約: 重點在於「投保時有沒有誠實說」,如果沒說,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整張保單失效。

  • 保險法127條 – 既往症不賠: 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在本案中,法院認定保戶在投保時已經開始有失智症的發展徵兆 。這意味著,即便保戶當初誠實告知且保險公司僥倖承保了,未來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仍可主張這是「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既往症)」,依據保險法127條拒絕理賠該項疾病。

給保戶的 3 個投保建議

為了避免陷入「繳了保費賠不到,甚至慘遭解約無法拿回保險金」的窘境,投保前請務必遵守以下原則:

  1. 健康告知書怎麼填?誠實是上策: 健康告知書上的問題通常是「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只要有掛號看醫生,無論是拿藥、檢查、物理治療,建議一律勾選「是」,並在備註欄誠實說明例如:因記憶力不佳就診,檢查後無異常,讓保險公司去核保,而不是自己當醫生判斷「這不重要」,講了或許保險公司評估後覺得可以承保,但是不講就符合保險法第64條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2. 注意「就醫時機」的敏感度: 本案保戶在就醫後 3天 就投保,這種極短的時間差,非常容易被認定為惡意帶病投保 。建議若身體有異狀,應先完成所有檢查與治療,確認身體狀況穩定後再投保現在保險公司對於短期出險投保後不久就申請理賠的案件審查非常嚴格一旦調閱病歷發現投保前有未告知的相關病史,幾乎都會走向解約訴訟

  3. 不要心存僥倖賭「兩年除斥期間」: 保險法64條有兩年解約期限的規定,讓許多人誤會只要能躲過2年就不會面臨解約,事實上,若不是投保後所發生疾病、保險前的事故或疾病的延續治療,則是不受2年除斥期間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便躲得過2年,只要在投保時隱匿既往症,保險公司依法就可以拒絕理賠。

 

常見問題 (FAQ)

Q1:我去醫院做全身健康檢查發現紅字,但沒看醫生,投保時要告知嗎?

A: 視情況而定。一般的自費健康檢查若無後續治療,通常不在「二個月內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的範圍內。但如果告知事項中有問到「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內容異常…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且你有因為紅字回去複診,那就必須告知。建議詳讀要保書條款。

Q2:如果我真的忘記告知某次看診,保險公司一定會解約嗎?

A: 不一定,要看該次看診與後來發生的疾病有沒有「因果關係」或是否「影響危險估計」,但根據保險法64條,只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評估,例如本案的失智症前兆,保險公司就有權解約。

Q3:保險法64條跟127條有什麼不一樣?

A: 簡單來說,64條是「殺整張保單」,因為你不誠實,保險公司解約,其他病也不保了;127條是「不賠這個病」,保單還在,但投保前已經有的這個病不賠。本案因為情節重大,未告知影響風險評估,直接適用64條解約整張保單且保險金不退還 

下載判例👇

參考法條:

  1.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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